(2016)鲁040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黄某甲,魏某甲,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6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凡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寅、牛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同年5月1日恢复审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又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同年8月2日恢复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又以山检公一刑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魏某甲、凡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同一合议庭,将两案并案审理,���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寅、邵泽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王颖,被告人黄某甲、魏某甲、凡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使用QQ的方式,以428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某甲4支枪、卖给“A猛军品”1支枪;被告人魏某甲又将从杨某甲处购买的枪支以4045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2支、卖给蔡某(另案处理)1支,1支被查获;被告人黄某甲又将从魏某甲处购买的枪支以315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各1支。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凡某甲通过QQ的方式,以20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3支枪;被告人黄某甲又将上述枪支以2570元的价格卖给李���(已判刑)3支。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魏某甲、凡某甲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王颖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甲近亲属代为退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使用QQ的方式,以428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某甲4支枪、卖给“A猛军品”1支枪;被告人魏某甲又将从杨某甲处购买的枪支以4045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2支、卖给蔡某(另案处理)1支,1支被查获;被告人黄某甲又将从魏某甲处购买的枪支以315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各1支。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凡某甲通过QQ的方式,以20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3支枪;被告人黄某甲又将上述枪支以257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已判刑)3支。上述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5���24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QQ网络将1支“牛头701”以431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某甲。经鉴定,在被告人魏某甲处查获的该疑似枪支系枪支。2、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凡某甲通过QQ网络将2支“M1911”以12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又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已判刑),李某又以2400元的价格卖到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员手中。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枪支系枪支。3、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凡某甲通过QQ网络将1支“M1911”枪支及“猛将”气罐5瓶以7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以97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及气罐卖给李某,后李某又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卖给王某(另案处理)。经鉴定,在王某查获的疑似枪支系枪支。4、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QQ网络将1支“牛头702”以10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某甲,被告人魏某甲又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经鉴定,在蔡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为枪支。5、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QQ网络将1支“牛头702”以9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某甲,被告人魏某甲又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又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翟某。经鉴定,在翟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为枪支。6、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QQ网络将1支“M4”以14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某甲,被告人魏某甲又以149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又以1750元的价格��给周某。经鉴定,在周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为枪支。7、2016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QQ网络将1支“牛头701”以450元的价格卖给“A猛军品”,“A猛军品”又将该枪支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经鉴定,在张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近亲属向公安机关退交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凡某甲向公安机关退交人民币1万元,以上两款项未随案移送。被告人杨某甲的近亲属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281元;被告人魏某甲的近亲属向本院代为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0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魏某甲、黄某甲、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业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李某、史某、王某、蔡某、翟某、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鉴定书,被告人魏某甲笔记本,中国工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截屏,手机银行网银账号截屏,QQ聊天记录,快递查询截屏,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甲、魏某甲、黄某甲、凡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魏某甲、凡某甲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意���,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近亲属代为退交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魏某甲、凡某甲退交全部涉案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三、被告人魏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四、被告人凡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五、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甲、魏某甲、黄某甲、凡某甲非法所得(均已退交);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满建农审 判 员 邢西欣人民陪审员 李怀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