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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余邦进与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邦进,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784号原告:余邦进。被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应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邦进与被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余邦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