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列二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还清原告本金150万元及利息727179.93元。到期后被执行人分文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734.93元(含受理费、执行费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