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袁三勇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袁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798号申请人:袁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系原告之母。担保人:朱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袁三勇,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袁三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三勇的银行存款352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朱某某以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龙泉路三里田龙泉菜市场的房权证号为“郴房权证北湖字第714029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三勇的银行存款3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2元,由申请人袁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