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兴荣与苏荣奎、苏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荣,苏荣奎,苏虎,苏仁,张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41号原告:张兴荣,男,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宋鲜华,女,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马韦韦,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荣奎,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苏虎,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苏仁,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世斌,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物业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兴荣诉被告苏荣奎、苏虎、苏仁、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荣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兴荣负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