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赵福宝与徐发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宝,徐发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985号原告:赵福宝,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徐发春,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赵福宝与被告徐发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福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原告赵福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雪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