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淑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美,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美,女,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174号一层公建。法定代表人:唐书友,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刘淑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淑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淑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淑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淑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吴义军代理审判员 姜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