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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显云与宣汉县柏树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云,宣汉县柏树镇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吴显云,男,生于1956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宣汉县柏树镇煤矿法定代表人:唐富景,系该煤矿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显云与被执行人宣汉县柏树镇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宣汉县柏树镇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汉县柏树镇煤矿已被关闭,有奖补资金应当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宣汉县柏树镇煤矿应收取的奖补资金提取177186.08元,提取后存入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红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