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与被告谢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944号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经营者刘泳良,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谢志军,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与被告谢志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于2016年9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谢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撤回对被告谢志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天天向上商务宾馆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小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