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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东善利、张作芬等与东成、郝守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574号原告东善利,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张作芬,女,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喆,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成,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郝守靖,女,199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东善利、张作芬与被告东成、郝守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到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善利、张作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边永泽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吴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