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侯增魁与邢台雪绒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增魁,邢台雪绒纺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初76号原告:侯增魁,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精,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雪绒纺织厂,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碾子头村西。诉讼代表人:邢台雪绒纺织厂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友,男,邢台雪绒纺织厂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涛,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增魁诉被告邢台雪绒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侯增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增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增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5314元,减半收取7657元,由侯增魁负担。审 判 长 杨恒彬审 判 员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