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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9刑初95号公诉机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二,男,1978年5月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人员。2016年5月9日黄某主动向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机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晚上开始,被告人黄某与韦某甲、唐某甲、韦某乙、覃某文、黄某丙、张某、唐某三、黄某丁、韦某修、苏某家、韦某乃、唐某四及唐某五(十三人均已判刑)、覃某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大化县)某镇某村某屯唐某五家一楼大厅里开设赌场,吸引附近的村民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由唐某五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及赌具;韦某甲、黄某负责赌场的抽头渔利及管理,负责对赌场的获利进行分配;韦某甲和唐某五安排相关人员在赌场附近的路口进行放哨警戒;韦某甲等人亲自坐庄抓牌或在旁边下注参与赌博,以便吸引其他赌徒前往参赌。赌场每天所收取的渔利,扣除赌场的各项开支后,余下按照约定的比例分至各股代表黄某、韦某乙、唐某五、覃某文手中,再由该四人自主分配给其他人。2014年11月27日23时许,大化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韦某甲、黄某丙、唐某甲、唐某三、韦某修等30多人,并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若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撤销表、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金缴款单、关于销毁赌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户籍信息、(2015)大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人韦某丁、甘某甲、韦某戊、覃某甲、覃某乙、韦某己、韦某寅、覃某丙、覃某丁、唐某丙、覃某戊、韦某庚、覃某己、覃某乙、卢某、覃某庚、甘某乙、韦某辛、唐某丁、韦某卯、覃某辛、覃某壬、韦某癸、韦某子、韦某丑的证言,同案犯韦某甲、唐某甲、韦某乙、覃某文、黄某丙、张某、唐某三、黄某丁、韦某修、苏某家、韦某乃、唐某四、唐某五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代理审判员  韦群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肖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