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承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承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98号罪犯朱承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承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3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服刑期至二〇三三年五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朱承科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30.6分,其中获奖励分23.3分。如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且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共2分;2015年7月至12月两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2分;2014年二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共7.9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朱承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承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承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十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