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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2181号原告李某。被告衣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岩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衣某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李宝林,女儿李林林,均成家立业。现原告以原被告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和睦,互相尊重,互相谅解。遇家庭琐事应协商解决,不应用提出离婚的方法来解决。本案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结婚时间长,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因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四份,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岩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