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有利与龚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利,龚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386号原告赵有利,男,1953年10月10日生,瑶族,广西荔浦县人,高中文化,荔浦县青山镇政府退休干部,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杨玥玲,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龚华强,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利诉被告杨玥玲、龚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利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25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29.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赵有利负担。审 判 长 朱 捷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