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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兰香李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香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1月27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3日被饶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饶阳县。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高坤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为自家过年制造烟花爆竹,明知是黑火药而在其家中北屋最西侧房间衣柜内存放。2016年1月7日饶阳县公安局对其家进行搜查时,搜查出黑火药一包,经称重达3.14千克。后经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认定,该样品是烟花爆竹用烟火药中的黑火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李某、孙某1孙某甲、孙某2孙某乙的证言,饶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饶阳县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HB2016WT001检验报告,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兰香李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辰审 判 员  杨晓翠人民陪审员  李晓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