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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樊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樊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214号原告:高某。被告:樊某。被告:刘某。原告高某诉被告樊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