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樊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樊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214号原告:高某。被告:樊某。被告:刘某。原告高某诉被告樊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