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115号被执行人张某某。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某某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商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