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观平与羊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97号申请人蒋观平与被执行人羊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观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羊安国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开户、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