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与郑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某乙,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丙,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某甲、郑某乙与郑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将款121506.14元(含案件受理费2644.08元、执行费1658.06元)交至长治县人民法院,但被执行人郑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某丙在你处有收入1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某丙在你处收入121506.14元(每月保留生活费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