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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