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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5)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1759号本院在执行盛晴波与蒋卫东、茹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晴波申请将被执行人蒋卫东、茹青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蒋卫东、茹青青拒不履行(2015)甬余商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借款26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220元的义务及执行费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蒋卫东、茹青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