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瑞容与江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瑞容,江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20民初3608号原告苏瑞容,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江朝学,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苏瑞容与被告江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瑞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朝学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瑞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钱,被告不予理会,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江朝学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苏瑞容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正)。借款人:江朝学2013年5月16日”。庭审中原告陈述,该笔借款系其从原告自己的账户取出8000元,从原告母亲陈万书账户取出15000元,原告自己家里的现金7000元,凑足3万元,以现金方式出借给被告。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江朝学向原告苏瑞容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取款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朝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向原告苏瑞容归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高于年利率6%时,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江朝学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应随案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汪书琦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