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6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沈某某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斌,沈启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6民初399号原告刘治斌,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岑巩县天马镇。被告沈启金,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天马镇。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治斌诉被告沈启金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治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治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治斌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中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