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于锴与姜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锴,姜萍,陈艳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73号原告于锴,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姜萍,女,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艳艳,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锴诉被告姜萍、陈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