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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于锴与姜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锴,姜萍,陈艳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73号原告于锴,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姜萍,女,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艳艳,女,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锴诉被告姜萍、陈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