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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与唐上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唐上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565号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林荣强,该社主任。被告:唐上和,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91X。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蓬信用社诉被告唐上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振升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人民陪审员  蔡 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中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