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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城关镇,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2016)陕0429执286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搬出租赁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房租款20000元,剩余租房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承担执行费74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