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6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已与被告刘某某调解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育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