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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支敏与姜利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82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