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允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允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允鸽,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9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叶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