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新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164号被执行人:王新芳,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新芳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20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强审 判 员 李圣洁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兆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