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罗兴宇、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罗兴宇,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罗兴宇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罗兴宇、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