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翟彦相与耿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彦相,耿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彦相,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耿立华,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彦相与被执行人耿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经向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贾家口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彦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耿立华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