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军诉被告王茂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王茂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384号原告:陈学军,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杰、徐林,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臣,住白山市。原告陈学军诉被告王茂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杰、徐林、被告王茂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原告将位于里岔沟村自有房屋及场地租给被告,每年租金为2万元。2015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拖欠4万元租金的欠条一份。但之后被告仍然未给付作何租金,现累计达6万元。并且拖欠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电费144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租金6万元和电费1440元。后电费数额变更为从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的电费3023.81元。被告辩称:确实拖欠原告6万元租金和3023.81元电费,但是现在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和场地,年租金2万元。2015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陈学军里岔沟房租费(2015年7月21日)四万元正,40000元,���钱拉设备,1周内设备可以挪走,本人同意”,但被告至今未拉走设备和给付所欠租金。被告自认拖欠从2011年至2016年8月的租金6万元和从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的电费2346.94元。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欠条、证实材料、缴纳电费明细、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拖欠租金和电费,应予给付。经核实从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原告交纳的电费款数额为2346.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茂臣于本判决��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陈学军租金6万元和电费款2346.9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