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473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15号兴龙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张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孙涛。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