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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德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张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404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423654-7,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奎学,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德水,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我院执行土地行政拆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2015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峄城区阴平镇石泉西村集体土地2125平方米建设养殖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25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375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德水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25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枣办法(2016)2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04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2项予以强制执行,由峄城区阴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费用由张德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新审 判 员  朱广民人民陪审员  魏云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