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立群与刘公民、鞠远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鞠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6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