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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立群与刘公民、鞠远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鞠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6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