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码×××0091,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未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4时多,被告人陈某甲与黄钦杰、陈望嘉、刘腾宇、郭浩帆(四人另案处理)驾乘2辆摩托车经过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村义和路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华福商行门口时��萌发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便一同密谋作案。后由陈望嘉破坏该商行门口的2个监控摄像头,五人轮流对商行的木板门踢、撬后将门破坏。后陈某甲、黄钦杰、刘腾宇先后进入商行实施盗窃,陈望嘉、郭浩帆则在门外望风及接手盗得财物,共盗得七八十条不同品牌的香烟、4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洋酒及现金人民币100多元。随后黄钦杰等人将盗得的赃物部分进行分赃、部分丢弃、部分藏于揭阳市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滘墘柯厝围9/31号住宅内。案发后,1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洋酒和51条不同品牌的香烟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陈某乙。2016年4月28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钦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4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洋酒、5罐红牛牌饮料和被追回的51条不同品牌的香烟价值共人民币6362元。上述事实,被��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函,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黄钦杰、陈望嘉、刘腾宇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少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