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俊明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明,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865005-1。法定代表人:黄佳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明与被执行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俊明工程款98444.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