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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毕地元申请执行李宝林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地元,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毕地元,男,生于1965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李宝林,女,生于1966年5月27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宝林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 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棋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