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龚治宗与张开荣、陈燕、冯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911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对原告龚治宗诉被告张开荣、陈燕、冯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32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32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二行中的“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补正为“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审��员邹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