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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白荣华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荣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荣华,农民。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所。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荣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陕0430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荣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荣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荣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荣华撤回上诉。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30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义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