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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明春与黄炳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春,黄炳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梁明春,男,1945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炳居,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作出的(2016)桂06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炳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炳居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82828XXXXXX9174账户有存款182.12元、6228482820XXXXXX913账户有存款207.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炳居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营业部6228482828XXXXXX9174账户,62284828XXXXXXX276913账户的存款限额48720.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