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袁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袁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终4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袁,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袁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一、被告人钱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由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钱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钱袁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钱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袁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刑初7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强审判员 黄宏亮审判员 洪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中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