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惠霞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惠霞,王建平,运城市上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96号申请人:马惠霞,女。委托代理人:乔当清、李伟,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平,男。被申请人:运城市上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马惠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平所有的晋MV×斯巴鲁森林人汽车;冻结二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存款2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平所有的晋MV×斯巴鲁森林人小型汽车,期限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平、运城市上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马惠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