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雷文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恩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福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雷文麟,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雷文麟因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文麟作出的京工商密处字〔2015〕第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雷文麟作出的京工商密处字〔2015〕第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