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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德龙与许天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龙,许天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712号原告:蔡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天财。原告蔡德龙与被告许天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蔡德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天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德龙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蔡德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