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侯秀华诉侯秀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华,侯秀荣,王存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093号原告侯秀华,女,194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孝(系侯秀华之夫),男,1945年9月9日出生。被告侯秀荣,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被告王存光,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秀华诉被告侯秀荣、王存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侯秀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秀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侯秀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