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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号号与赵双、张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号号,赵双,张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财保78号申请人:高号号,河南省永城市薛湖镇董阁村前火庙西组028号。被申请人:赵双,系事故车冀T×××××号小型轿车车主。被申请人:张冲。申请人高号号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冲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高号号以人民币肆万元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冲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