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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桂莲与王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莲,王玉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490号原告:李桂莲。被告:王玉芬。原告李桂莲与被告王玉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李桂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款无效;2、撤销《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3、被告所持的房屋登记资料无效;4、被告因预期违约,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31000元;5、被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100000元归原告所有;6、被告支付给原告两个月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共计6000元,房屋装修赔偿损失费30000元,共计36000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玉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5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第二条中2.2项约定:原、被告双方须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此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9日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系履行《房产交易合同》的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均系履行《房产交易合同》而产生争议。前述《房产交易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约定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应按照《房产交易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南开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春春 微信公众号“”